(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徐柔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柔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980号罪犯徐柔,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徐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7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徐柔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5年4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柔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徐柔已缴纳罚金一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柔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