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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3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高×等与王×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刘×,刘×1,王×,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34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女,1942年6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剑华,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丛爱国,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西辛房后街**号。法定代表人穆春林,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练兵,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刘×,女,1963年12月31日出生。原审原告:刘×1,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上诉人高×因房屋拆迁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门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高×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高×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零一元,由高×、刘×、刘×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国俊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索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