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海法后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蓝某某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蓝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海法后民初字第29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海丰县人,住海丰县海城镇。被告:蓝某某,男,畲族,成年,海丰县人,住海丰县鹅埠镇。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蓝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应被告的邀请为其制作鹅埠镇畲族红罗村画作绘制潮安县凤南镇梨村雷氏«图腾画卷»A1至15图共15幅,就此,双方议明制作工本费共计人民币(下同)32000元,并签订了合同。原告按被告要求制作,在制作期间,被告预付了10000元。完工后原告将绘好的画交给了被告,但被告没有将尚欠22000元付还原告。2013年5月5日被告立了欠条给原告,但之后被告没有偿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还原告拖欠的绘图款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责。被告蓝某某既未作陈述,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原告应被告委托为其所在的鹅埠镇畲族红罗村绘制潮安县凤南镇山梨村雷氏«图腾画卷»A1至A15图幅,共15幅(画油画)。双方于2013年2月25日签订了«合同»,其中约定工费加材料费共计32000元,于2013年3月1日前先付费用10000元,其余待到同年农历3月3日完工后,一个月内还清。在绘制期间,被告有预付给了原告10000元。原告按被告要求绘制,完工后将绘好的画交给了被告,但被告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还22000元的欠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3年5月5日写了一张欠原告人工材料款余额22000元的欠条给原告收执。但自被告写了该欠条给原告收执至现,被告没有偿还。原告催讨无效,特诉至本院,请求上述的诉讼请求。案经审理,被告蓝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蓝某某结欠原告陈佳作绘制的潮安县凤南镇山梨村雷氏«图腾画卷»油画人工材料款22000元至现没有偿还,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被告写给原告收执的欠条为据,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欠款,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蓝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蓝某某应偿还原告陈佳作欠款人民币220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由被告直接汇入本院指定的银行帐户(开户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海丰支行,帐号:00000630157755332)转原告收讫。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被告蓝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佘汉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