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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曹木兰与沈秋儒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045-2号原告曹木兰与被告沈秋儒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5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曹木兰于2014年12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怀民初字第5333号民事判决书,即要求被执行人沈秋儒给付人民币七万六千七百六十三元五角九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秋儒给付五千元,余款未付。经查,被执行人沈秋儒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沈秋儒应当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沈秋儒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53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曹木兰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沈秋儒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沈秋儒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仇洪山执行员  朱洪日执行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