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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455号原告周某,居民。被告刘某甲,又名刘仕成,农民,现羁押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监狱。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永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告、被告于2000年打工时相识相爱,××××年××月××日在湖南省耒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儿,取名刘某乙,现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婚后不珍惜夫妻感情,于2008年4月份因抢劫罪被广东省法院判刑19年6个月,现羁押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狱。诉讼期间,原告提供了一份婚姻登记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系合法夫妻关系,登记结婚的时间是××××年××月××日。被告质证时无异议。被告刘某甲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打工时相识相爱,不久确定为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刘某乙。2008年4月被告因涉嫌抢劫罪被判刑,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监狱七分监区服刑。2015年4月22日,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般。现被告被判刑罚时间较长,双方已经协商离婚,而且就子女抚养与财产处理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子女抚养,刘某乙,女,2007年2月6日出生,由原告周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刘某甲依法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三、财产处理,1、原、被告及小孩的衣服各归己有,原、被告现各自掌管的其他财产各归己有;2、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永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胥方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