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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少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少民初字第38号原告于某某,女,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站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