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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刑减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腊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腊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陕刑减字第00294号罪犯黄腊明,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汉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腊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3121.50元(已付37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陕刑一终字第000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对黄腊明的定罪量刑。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12)陕刑执字第0046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腊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于2015年4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提出罪犯黄腊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10个积极。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报请对罪犯黄腊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的报请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报请罪犯黄腊明减刑的事实、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腊明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黄腊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15日至2035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