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执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克宁与朱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宁,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张克宁,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朱花,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张克宁与朱花(2015)齐执字第1073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赵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 韩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