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6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明光芸诉被告张五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芸,张五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6804号原告明光芸。被告张五成,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芸诉被告张五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在指定的期间内让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明光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富申审 判 员 翟献宽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万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