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朱元珍与仙游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莆行初字第134号原告朱元珍,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柯志恒、方清清,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仙游县。法定代表人郑亚木,县长。委托代理人李金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新禧,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干部。原告朱元珍诉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元珍因准备与被告庭外协调,据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对本案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元珍撤回对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承担。审判长林天明代理审判员陈飞燕人民陪审员黄德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林立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