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刘兆秀、姚常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刘兆秀,姚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724号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中山路步行街。负责人:王师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兆秀,女,汉族,1976年1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姚常光,男,汉族,1977年8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兆秀、姚常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兆秀、姚常光所有的小型汽车。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