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杨学林与李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林,李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灵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杨学林,男,1959年2月1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李新华,男,33岁,汉族,农民,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杨学林与被告李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学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新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学林诉称,2011年5月18日被告李新华向原告借钱,双方约定月息0.05元,被告给原告写下借据一张。被告于2011年12月18日给原告支付了7个月的利息3500元。后被告不但不给原告支付利息,且避而不见。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支付自2012年1月18日至2014年12月18日两年11个月的利息8874元(10000元×每日0.0008333元×1065天=88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杨学林当庭向本院提交证据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杨学林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借款人:李新华,2011年5月18日”,证明被告李新华于2011年5月18日向原告杨学林借款1万元,口头约定使用一个月,月息5分,该笔借款至今未予偿还的事实。被告李新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借条能够证实被告李新华向原告杨学林借款的时间及金额的事实,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8日被告李新华向原告杨学林借款1万元,并给原告写下借条一张。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给原告偿还该借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主张由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利息8874元的诉请,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该笔借款约定了利息的事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未约定利息,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新华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学林借款1万元;二、驳回原告杨学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新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杨学林负担222元,由被告李新华负担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学军审 判 员 唐彩红人民陪审员 曹春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小丹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