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法执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杜志雄与彭远芳、赵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鄂洪山法执字第00864号本院在执行杜志雄与彭远芳、赵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彭远芳、赵卫东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彭远芳(身份证号码422827196309050040)、赵卫东(身份证号码42282719631031003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彭芳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