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邵远春与林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499号原告邵远春。被告林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远春与被告林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015年4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理由正当,符合有关规定,应当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远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远春负担。审判员黄小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姚萌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