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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玉青与唐建良、唐惠芬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建良,唐惠芬,张玉青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建良。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惠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青(曾用名张玉清)。上诉人唐建良、唐惠芬因与被上诉人张玉青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3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30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778元退还上诉人唐建良、唐惠芬。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茂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