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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恢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星红与被执行人欧祖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红星,欧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恢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罗红星,被执行人:欧祖兵,本院在执行罗红星申请执行欧祖兵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荔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琳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晏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