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叶云峰与徐文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417号原告:叶云峰。被告:徐文巧。原告叶云峰与被告徐文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徐文巧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20日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5年3月30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6月20日,被告徐文巧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叶云峰,载明向原告借到人民币2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被告徐文巧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分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徐文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叶云峰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5年3月30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被告徐文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刘海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沈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