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江西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曹达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达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162号原告江西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昌县都昌镇XX大道北七巷**号。法定代表人占军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祖文,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曹达智,男,1980年6月18日生,汉族,江西都昌县人,住都昌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龙开河路顺达商务写字楼*楼。负责人汪小林,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莉文,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曹达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18时45分,被告曹达智驾驶赣G×××××大型货车装载沙子行驶至都昌县大港镇新街路段,不慎将施工用临时架设的供电电缆线挂断,继而引发一台315**变压器和配套的配电箱一组短路烧坏的交通事故。该变压器由都昌县大港镇人民政府购买,专用于原告江西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村联动项目。2014年4月16日,都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曹达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曹达智驾驶的赣G×××××大型货车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2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及不计免赔。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213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受损的变压器线路由都昌县大港镇人民政府购买,大港镇人民政府是该变压器线路的所有权人。如果本案以侵权为由起诉,被侵权人应为都昌县大港镇人民政府而不是江西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曹达智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双方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但江西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是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综上,本案无论以侵权为由起诉还是以保险合同为由起诉,江西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西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由原告江西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白东代理审判员 查裕富代理审判员 詹煜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袁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