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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茹红伟诉曲晓彦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红伟,曲晓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454号原告茹红伟,男,汉族。被告曲晓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茹红伟诉被告曲晓彦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茹红伟负担。审判员  王元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