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茹红伟诉曲晓彦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红伟,曲晓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454号原告茹红伟,男,汉族。被告曲晓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茹红伟诉被告曲晓彦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茹红伟负担。审判员 王元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