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兴宇与高斌、候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宇,高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00号原告:刘兴宇,男,1976年3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赵勇,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被告:高斌,男,50岁,汉族,磐石市红旗玲镇红旗街第二招待所后青苗幼儿园园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宇诉被告高斌、候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兴宇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原告承担175.00元,退回原告175.00元。审 判 长 王丽力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房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