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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兴宇与高斌、候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宇,高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00号原告:刘兴宇,男,1976年3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赵勇,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被告:高斌,男,50岁,汉族,磐石市红旗玲镇红旗街第二招待所后青苗幼儿园园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宇诉被告高斌、候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兴宇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原告承担175.00元,退回原告175.00元。审 判 长  王丽力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房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