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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行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黄慧珍与化州市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慧珍,化州市国土资源局,莫付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行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慧珍。委托代理人:许幸,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启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化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俊青,局长。第三人:莫付区。上诉人黄慧珍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5)茂化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黄慧珍已于1986年2月5日将户籍由化州市合江镇高步高朗山村迁移往茂名市茂南区,其户口性质已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因此黄慧珍不再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情况下,化州市国土局向莫付区核发化合集字[2012]第104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侵犯黄慧珍的权益,黄慧珍与该发证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述,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黄慧珍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黄慧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海云审 判 员  张国平代理审判员  柯国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君萍附:相关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