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严敏、严晨与李国仕、腾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471号申请执行人:严敏,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申请执行人:严晨,女,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李国仕,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腾飞,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腾佳佳,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扬州德昌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志鸿,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敏、严晨与被执行人李国仕、腾飞、腾佳佳、扬州德昌元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18592.3元,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51859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李国仕、腾飞、腾佳佳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李国仕、腾飞、腾佳佳外出务工,无法联系,扬州德昌元运输有限公司经营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国富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法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