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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基准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与张西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基准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张西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53号原告基准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洪火焰。委托代理人唐仁松、甘玲玲、张跃东,系公司员工。被告张西辉,男,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芝麻洼乡桐城,身份证号码×××2758。委托代理人徐林海、陈健。原告基准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诉张西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起诉称,2014年10月21日,原告以被告包庇其他员工利用虚假身份入职,工作时间委托他人打卡骗取加班时数和加班费为由,依据公司的《员工违纪处理管理规定》第14条、50、127条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属于合法解除,依法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工的双倍赔偿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在2015年5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卢东明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闾容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