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执字第27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保定扬帆物资有限公司与张荣生、任文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清执字第272-19号申请执行人保定扬帆物资有限公司,住址保定市清苑县新华街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姜景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丽,系原告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荣生。被执行人任文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清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荣生、任文素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荣生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