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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执字第27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保定扬帆物资有限公司与张荣生、任文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清执字第272-19号申请执行人保定扬帆物资有限公司,住址保定市清苑县新华街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姜景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丽,系原告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荣生。被执行人任文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清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荣生、任文素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荣生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