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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兴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户广杰、李伟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户广杰,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霍兆东,局长。被执行人户广杰。被执行人李伟。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兴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户广杰、李伟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兴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兴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兴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4日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终结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员  岳福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志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