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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686号原告晁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君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晁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晁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12月24日生育一女李某乙,2010年9月17日生育一子李某甲。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行不改。被告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据他自己说赌博负债高达10万元,致老人无力扶养,孩子无力照顾,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为还债,被告已向我娘家告借3.5万元。我与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矛盾不断,加之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我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由我抚养;各人债务各人承担;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婚姻形成过程、生育孩子情况均属实,但诉我经常赌博、因赌博负债10万元、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夫妻长期分居均不是事实。我在本村棋牌室经常打麻将,但这不是赌博。因给我母亲看病及家庭生活支出,我在银行有贷款6.4万元,并借原告娘家3.5万元。婚后,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但自去年4月原告从外地打工回来后,双方关系逐渐不好,发生过吵架,从今年农历正月十五日开始分居至今。原告现提出离婚,考虑到两个孩子,我不同意,我希望原告给我一次机会,我有能力让原告和孩子过上好日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2月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06年12月24日生育一女李某乙,2010年9月17日又生一子李某甲,因生活琐事双方偶有争吵。2014年4月,原告从外地打工回来,后双方时闹矛盾,从2015年3月5日开始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双方相关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关系均一般。近年来,因琐事双方时闹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目前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称被告经常赌博、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在今后的夫妻生活中,被告应当增强家庭责任感和危机意识,努力改正自身的缺点和不足,原告亦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维护家庭的完整,给年幼的孩子创造一个温馨和睦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双方应注重沟通、交流。唯有如此,夫妻和好才有希望。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及其它的诉讼请求,依法均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驳回原告晁某某其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30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君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