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望江县五星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市公路管理局望江分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江县五星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公路管理局望江分局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00096号原告:望江县五星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界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柏清,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公路管理局望江分局。法定代表人:丁和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五保,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龙,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望江县五星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公路管理局望江分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望江县五星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望江县五星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江县五星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2元,减半收取3426元,由原告望江县五星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军审 判 员 金 京人民陪审员 徐晓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月琴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