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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4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天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必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必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163号原告重庆天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七公里,组织机构代码75928020-4。法定代表人黄涛,董事长。被告许必高,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天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许必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