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兰妹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兰妹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523号罪犯马兰妹,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6日作出(1999)丽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兰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浙江省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复核审理,于1999年6月9日以(1999)浙法刑核字第4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3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1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2007年9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本院二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兰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兰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兰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兰妹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4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