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龙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朝阳XX行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赵长友追偿权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XX行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赵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龙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朝阳XX行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中山大街二段59号。法定代表人:赵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阁,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朝阳市双塔区建设路6号楼3单元201室。被执行人:赵长友,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北山村*组***号。朝阳XX行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赵长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朝龙民二初字第002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长友应给付朝阳XX行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5,78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长友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长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朝龙执字第000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守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