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曾云霞、黄节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云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曾云霞。委托代理人:黄节成。申请人曾云霞申请宣告苏春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苏春燕。代理人:黄丽云。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05年10月,被申请人在体检时发现患有脑胶质瘤,被申请人先后前往上海解放军455医院、华山医院、北京海军总医院手术治疗,经诊断为:少突星形细胞瘤术后、继发性癫痫。之后,被申请人又陆续在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复诊、化疗。2014年12月,因被申请人病情再次复发,被送往苍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已右上下肢瘫痪,完全丧失语言、书写能力。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宣告苏春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经鉴定,被申请人苏春燕精神医学评定为“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依次由下述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村(居)委会同意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苏春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曾云霞为苏春燕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超方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