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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天佑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天佑服饰有限公司,梁艳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112号申请人:中山市天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魏文华。被申请人:梁艳卿,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申请人中山市天佑服饰有限公司不服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4]4777号仲裁裁决,以被申请人陈述不实,请求法院重新调查事实真相为由,申请本院撤销上述裁决。本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中山市天佑服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中山市天佑服饰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天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勇源审 判 员  钟平春代理审判员  王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楚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