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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铁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姜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黄靖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强,黄靖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铁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姜强,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黄靖雯,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高汉忠。原告姜强诉被告黄靖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2,506元。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睿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