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汤某甲、汤某乙等与程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甲,汤某乙,汤某丙,汤某丁,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005号原告:汤某甲。原告:汤某乙。原告:汤某丙。原告:汤某丁。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正,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程某。委托代理人:罗勤,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甲、汤某乙、汤某丙、汤某丁诉被告程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崔玉华人民陪审员 胡益华人民陪审员 周洪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