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汤某甲、汤某乙等与程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甲,汤某乙,汤某丙,汤某丁,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005号原告:汤某甲。原告:汤某乙。原告:汤某丙。原告:汤某丁。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正,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程某。委托代理人:罗勤,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甲、汤某乙、汤某丙、汤某丁诉被告程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崔玉华人民陪审员  胡益华人民陪审员  周洪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