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中行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文军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中行终字第3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文军,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张文军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15)临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文军上诉称,因自己的耕地问题多年未予解决,2014年11月,张文军再次进京上访,在京上访期间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2014年11月25日,因其携带上访材料,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广场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后被遣返回临泽。临泽县公安局在未进行口头或者书面警告的前提下,于2014年12月3日,对其作出临公(沙)行罚决字(2014)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拘留10天。因其身体原因,只对其实际拘留了2天,2014年12月5日提前解除拘留后,被家人送往临泽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上诉人张文军上诉认为,因临泽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向临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错误的处罚决定。但临泽县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上诉人张文军对临泽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不服,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撤销临泽县人民法院(2015)临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指令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张文军在上诉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临泽县中医院、临泽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结算单,载明张文军分别于2014年12月5日至12月17日、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在上述两家医院住院治疗。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文军于2014年12月5日被提前解除拘留后,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因身体原因均在医院住院治疗。张文军对临泽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临公(沙)行决字(2014)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虽已超过起诉期限,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款(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张文军起诉时虽已超过法定期限,但张文军是在住院治疗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即2015年3月24日向临泽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有正当理由,一审裁定对张文军的起诉不予受理错误,应予纠正。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15)临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二、指令临泽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该案。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君【附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