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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1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许广平与吴如辉、陈娟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广平,吴如辉,陈娟铭,程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2151号原告许广平,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吴如辉,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娟铭,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址同上。被告程金星,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广平与被告吴如辉、陈娟铭、程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广平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属于被告吴如辉所有的位于福建省连江县单元房一套,并提供许广平所有的位于福建省连江县单元房一套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广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限制处分权)被告吴如辉、陈娟铭所有的位于福建省连江县单元房一套。二、查封(限制处分权)原告许广平所有的位于福建省连江县单元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明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