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许广平与吴如辉、陈娟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广平,吴如辉,陈娟铭,程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2151号原告许广平,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吴如辉,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娟铭,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址同上。被告程金星,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广平与被告吴如辉、陈娟铭、程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广平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属于被告吴如辉所有的位于福建省连江县单元房一套,并提供许广平所有的位于福建省连江县单元房一套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广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限制处分权)被告吴如辉、陈娟铭所有的位于福建省连江县单元房一套。二、查封(限制处分权)原告许广平所有的位于福建省连江县单元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明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