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五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何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五民初字第58号原告何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482,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梁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719,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嘉华代理审判员 马雁峰人民陪审员 盘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辉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