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4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与张×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4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79年4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波,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476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柱、代理审判员李妮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之委托代理人王东,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张×一审起诉称:被告王×无意与原告张×缔结婚姻关系,却反复以婚姻名义索要财物,严重违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社会公德,亦给原告造成了财产和精神损害。原告原本出于结婚目的,才会答应将被告的名字加于婚房房产登记,给被告13万元彩礼,为其购买价值不菲的结婚钻戒,被告亦是以婚姻的名义索取了上述财物。现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关系破裂,被告应返还上述财物。故原告以婚姻家庭纠纷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被告王×在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此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涉案的x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王×和张×,二人曾系男女朋友关系。王×向一审法院提交出入证、发票、收据及房屋租赁合同,并提交2015年1月16日由北京市朝阳区x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一份,欲证明“王×自2008年至今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x”,且其户籍所在地的房屋已经出租他人使用。张×对此不予认可,其称王×从未在x房屋内居住。一审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前往x社区进行核实,该社区工作人员表示该证明系社区出具,当时王×称要报销物业费和取暖费,因王×系该房屋所有权人之一,故而为王×出具了该证明,至于王×是否实际居住在此,社区工作人员并未进行核实。经一审法院询问,王×和张×均称张×于2014年2月向王×提出分手,王×称其于2014年11月从601号房屋搬走,尚有生活用品留在x房屋内,现在与父母共同住在本市丰台区。一审法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王×虽向一审法院提交《居住证明》,但x社区在出具该证明时仅凭王×的业主身份出具,并未对王×是否实际在此居住进行核实,且王×在开具证明时称系为了报销物业费和取暖费,故该《居住证明》不足以采信。现王×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朝阳区,而其户籍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王×对管辖权的异议。王×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本案属共有物分割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而且王×一审时提供《居住证明》等证据,一审法院应采信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主张。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张×答辩称,本案是婚姻家庭纠纷,而非不动产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王×称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缺乏依据,法院不应采信。张×同意一审法院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张×以婚姻家庭纠纷为由在一审起诉称,原审被告王×以婚姻的名义索取财物,原审原告出于结婚目的,答应将原审被告的名字加于婚房房产登记,给原审被告13万元彩礼,为其购买价值不菲的结婚钻戒,现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关系破裂,原审被告应返还上述财物。可见,本案涉及的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婚约财产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王×户籍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原审被告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未有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王×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永柱代理审判员 李 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文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