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一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2014)辰民一初字第786号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一初字第786号原告刘某某,女,1968年1月10日生,香港人,居民,住香港。被告戴某某,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石教伍审 判 员 刘文娇人民陪审员 谢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向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