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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庆阳迅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虎富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迅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虎富富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庆阳迅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雷广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鹏飞,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虎富富,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迅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虎富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迅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迅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迅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672.50元,退付原告庆阳迅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672.50元。审判员  王玉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