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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永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彩松与陈芝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松,陈芝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永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王彩松。被执行人陈芝彪。本院于2002年3月22日作出(2002)永执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于2002年4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芝彪所有坐落在永嘉县桥头镇街头村的一间三层楼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规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芝彪所有坐落在永嘉县桥头镇街头村的一间三层楼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升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