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1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大众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张红涛、朱乃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大众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红涛,朱乃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大众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张红涛,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执行人朱乃恩,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南汇区。原告上海大众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涛、朱乃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8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张红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上海大众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80,078.50元;二、被告朱乃恩对上述被告张红涛赔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大众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801.96元,由被告张红涛、朱乃恩负担。因义务人张红涛、朱乃恩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大众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行人张红涛、朱乃恩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红涛、朱乃恩未履行赔付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红涛、朱乃恩的车辆、银行存款、房屋、股票等财产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朱乃恩名下与他人共有的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朱乃恩名下车辆,现该车辆下落不明。除此以外,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红涛、朱乃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张红涛、朱乃恩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815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海斌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