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高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岳某某、张某甲与魏某某、张某乙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张某甲,魏某某,张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青高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岳某某,女,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身份证号码:。原告张某甲,男,201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身份证号码:。法定代理人岳某某,女,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系张某甲之母,身份证号码:。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松江,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某乙,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张某甲诉被告魏某某、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岳某某、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宝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