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69号原告郑某某,女,1994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董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海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