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xx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汉族,无职业。2012年10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冯彦龙、孙欢欢,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刑诉(20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时慧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xx与被害人郭xx均系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王屯工地的包工头,且二人有亲属关系。2012年10月22日中午,二人因垫付工人工资一事发生口角,郭xx准备离开时,刘xx持木方追上郭xx,打中其左侧腰部并踹了一脚,郭倒地后被工人送往医院。当晚,刘xx去医院送交医药费28000元。郭xx所受伤害为失血性休克、断发性腹膜炎、腹腔积液、脾破裂(已切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二级,伤残七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xx家属赔偿郭xx人民币20万元,郭xx出具了谅解书。刘xx于2015年1月16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刘xx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刘xx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刘xx的辩护人认为,刘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犯罪主观恶性小,系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宣告缓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过程。(二)郭xx的住院病案,证实郭xx受伤后治疗情况。(三)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四)证人王x的证言,证实本案发生的经过。(五)被害人郭xx的陈述,证实被刘xx伤害经过。(六)被告人刘xx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七)齐齐哈尔市刑事技术支队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郭xx的伤已构成重伤二级,伤残七级。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刘xx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刘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如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静波审 判 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张文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磊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