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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南昌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旭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旭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南昌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志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旭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旭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2276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46元,由原告南昌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爱国人民陪审员  罗抚珍人民陪审员  魏筱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