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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庞荣与庞继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荣,庞继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庞荣。被执行人庞继堂,现住()玉中刑一终字第013号。本院在执行庞荣申请执行庞继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博刑初字第3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冯天贵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季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