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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一初字第03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程红旗与被告韩韶山、赵涛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红旗,韩韶山,赵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03985号原告程红旗,男,1965年5月6日出生,回族。被告韩韶山,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涛,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程红旗诉被告韩韶山、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红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庆九审判员  苗 丹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