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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康莉、陈峒好与宜春龙达物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莉,陈峒好,宜春龙达物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刘继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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