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源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阴瑞芳与山西阳光大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瑞芳,山西阳光大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406号原告阴瑞芳,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阳光大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法定代表人吴文权,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阴瑞芳诉被告山西阳光大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阴瑞芳以希望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阴瑞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阴瑞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翠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